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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
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http://zymfqzo.cn       2014-12-19      來源:人力社保廳
【字體: 】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等3部門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增強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據(jù)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fā)〔2013〕2號)精神,現(xiàn)對《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作如下修訂:

  一、第三章第十二條 考察中經(jīng)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ㄒ唬┎痪邆鋱罂假Y格條件的,具體包括: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新錄用公務員尚在試用期或未滿當?shù)毓珓諉T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服務期的,以及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報考條件和職位任職資格條件的。報考經(jīng)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機要、涉密等重要職位的考察對象,凡是其重要檔案材料不全、個人經(jīng)歷不明、歷史狀況不清,無法進行有效考察,錄用后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ǘ┪催_到公務員基本素質(zhì)標準,有公務員職業(yè)應當禁止的行為的,具體包括: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公眾的;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財經(jīng)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shù)模粸E用職權(quán),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quán)益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參與或者支持邪教、色情、吸毒、盜竊、賭博、詐騙、迷信等活動的;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近三年內(nèi)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一年內(nèi)曾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近二年內(nèi)曾受記過處分的;近三年內(nèi)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和誤導組織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

 ?。ㄋ模┱纹返虏涣迹鐣熑胃泻蜑槿嗣穹找庾R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jié)的,可暫緩作出考察結(jié)論。自考察期結(jié)束后30天內(nèi),上述審計、審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終結(jié)的,考察結(jié)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二、第四章第十五條 考察的程序


 ?。ㄎ澹疾旖Y(jié)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疾鞂ο髮疾旖Y(jié)果有異議時,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出復核結(jié)論。

  三、本修訂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公務員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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