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公安局規(guī)定“與酒駕駕駛人一同飲酒將一律追責”。部分人表示支持,認為同飲者勸阻酒駕體現(xiàn)社會責任。部分人表示反對,認為勸阻違法犯罪行為只能是一種道德義務,永遠不應成為一種社會責任,此規(guī)定有“連坐”嫌疑。(2月16日新華網)
“兄弟干了,你隨意”只是極少數(shù),往往發(fā)生在向領導敬酒時,“感情深,一口悶”才是主流。在這種獨具特色的中國酒文化中,仿佛是男人就要喝,喝得越多越仗義,喝得越痛苦越顯得實在。
酒駕入刑后,越來越多人有了一個好理由——開車呢!再勸?再勸就是你不仗義。然而,在多年來形成的畸形價值觀影響下,還是有些人不以為然,依舊執(zhí)意勸酒。如今,濟南市出臺的新規(guī)正是針對這一點,試圖以“連坐”的方式賦予同飲者社會責任,進而避免酒駕行為的發(fā)生。
不得不說,公安部門的這一出發(fā)點是好的,可是一項新規(guī)的落地施行不應唯動機論。它不僅應當具有程序正義,即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授權,而且要具備現(xiàn)實可操作性。在現(xiàn)行法律中,并沒有對同飲者作出明確的責任認定與處罰措施,因此在“法無禁止即許可”的民事領域,濟南市有關部門若在未經人大授權、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擅自追責,即使只是上門進行勸誡和教育,也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涉嫌越權執(zhí)法。此外,在現(xiàn)實操作層面,如何界定勸阻行為是否發(fā)生,以及在勸阻與酒駕行為之間建立起聯(lián)系也是很難的。例如,勸阻了他不聽怎么辦?兩人吃飯怎么證明?我怎么知道他開沒開車……
當然也必須承認,同飲者并非與酒駕行為毫無關系,勸阻違法犯罪行為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尤其是在明知違法行為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下,強行勸酒者無疑充當了幫兇的角色,一旦發(fā)生嚴重后果,同飲者也將承擔相應的民事過錯責任。那么,在道德和法律,義務和責任之間,界限在哪里?毫無疑問,即兩者之間是否有必然的關系——在很多國家,同飲者具有提醒義務,但通常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與酒駕人同車者應當一同接受處罰,區(qū)別就在于后者眼看著違法行為發(fā)生而未制止,道德義務已經上升到法律責任的層面,是一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從這個角度看,“連坐”本身并沒有錯,但如何“連”大有講究,必須明確界限。當法律進一步完善之后,相信我們惡劣的酒文化勢必受到巨大的沖擊,讓每個人都明確自身的義務與責任,從源頭上杜絕酒駕行為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