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不是終點,也不是目的,通過依法懲處讓監(jiān)管者長腦子、有記性,讓隱患消弭于無形之中,讓生產經營者和監(jiān)管者更有敬畏意識才是終極落點。
記者27日從最高檢獲悉,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后,檢察機關積極介入事故調查。責任認定:涉及6個部門及1名個人,分別是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濱海新區(qū)安監(jiān)局、濱海新區(qū)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天津新港海關、天津港(集團)以及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
僅時隔兩周,檢察機關就公布了爆炸事故責任認定詳情,可謂迅敏。同時,有11名官員被依法立案偵查,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從責任認定到立案11人,完全一一對應。這些被查者既有津官,也有交通部官員,既有現任也有退休官員,既有處級官員更多的是廳官——占7名之多,問責的深度與力度皆可圈可點。
截至昨天下午3點,天津港爆炸事故共發(fā)現遇難者145人,仍有28人失聯。無論遇難還是失聯,對每個家庭都是刻骨的傷痛。對這種人禍,若不依法問責,何以告慰死傷者?何以維護法治尊嚴?何以以儆效尤?
眾所周知,事故發(fā)生后,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作出過多次指示和批示,其一大交集就是強調問責:“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人”“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李克強也表示,“依法嚴格追責、嚴厲問責、嚴肅查處”。種種表態(tài),傳遞出鮮明立場——不僅要問責,更要嚴厲問責。而這種嚴厲問責的姿態(tài),已在那11名被立案偵查,且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官員身上表現出來。因為,他們遠不是被處分那么簡單,而是要承擔刑責。
無論一般責任還是刑責都應交由嚴明的制度認定。更需關注的是,如何通過問責防范事故重演。從這份責任認定看,爆炸事故絕非偶然。比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違規(guī)發(fā)放經營許可證,濱海新區(qū)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明知瑞海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地點違反安全距離規(guī)定,未嚴格審查把關,天津新港海關給不具備資質的瑞海公司開辟綠色進出關通道,放縱瑞海公司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每一個都是“硬傷”,都是赤裸裸地違規(guī)。從事后調查可知,這6個部門全都存在嚴重問題。對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來說,天津港爆炸事故是血的教訓,對其他守土失責的部門也是斷喝一聲,當頭一棒。猶記得習近平在相關指示中稱,要健全預警應急機制,加大安全監(jiān)管執(zhí)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類安全生產風險,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诖?,問責不是終點,也不是目的,什么才是最好的追責模式?通過依法懲處讓監(jiān)管者長腦子、有記性,讓隱患消弭于無形之中,讓生產經營者和監(jiān)管者更有敬畏意識才是終極落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