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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公告
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
http://zymfqzo.cn       2015-01-14      來源:中國人事考試網
【字體: 】              

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


(人社部發(fā)〔2011〕13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筆試考務工作,保證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考試錄用規(guī)定(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務,是指公務員考試錄用公共科目筆試的命題管理、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試卷評閱、考務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考務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科學規(guī)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分工,負責制定筆試工作方案和考試大綱,指導或組織筆試試題命制工作,審定筆試試題及評閱標準,指導、監(jiān)督考務實施工作等。


  第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考試機構,承擔筆試試題命制、試卷管理、考試組織實施、閱卷、維護考試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六條 考試要配備與所承擔的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良好的思想品德,較高的業(yè)務素質,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有關規(guī)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職守,認真負責。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考務工作時,有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等利害關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應當予以回避。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命題管理


  第十條 考試命題應當制定命題工作方案,明確命題目標,以及在試題征集、試題評審、組配試卷等方面的工作內容和責任。


  第十一條 試題應符合考試的目的,按照考試大綱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條 參加試題命制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組織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經驗,了解并掌握人才測評技術,熟悉公務員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


  參加試題命制的人員須填寫命題工作人員登記表,簽訂保密責任書,明確其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命題場所應符合保密工作條件要求,應有安全封閉的專門場所。命題應配備專用設備和資料,并由專人保管。


第四章 試卷管理


  第十四條 試卷印制應在國家保密局或者省級保密局認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機構進行。


  第十五條 試卷應按照統(tǒng)一的規(guī)格裝封和配發(fā)。


  第十六條 試卷傳遞、交接、保管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專門的車輛和設備。


  使用完畢的試卷應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滿后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組織銷毀。


  第十七條 在試卷傳遞、交接、保管、分發(fā)過程中,考試機構發(fā)現試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盡快查清原因和失泄密范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并立即向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報告。


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十八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考以省(區(qū)、市)為考區(qū),各考區(qū)成立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負責人組成的考區(qū)領導小組。省級公務員招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考區(qū),成立考區(qū)領導小組。考區(qū)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qū)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招考考點一般在省會城市設置,必要時,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在較大城市設置。省級公務員招考考點在省會城市或地(市)級城市設置。必要時,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在人口較集中的城市設置??键c設置應按集中、擇優(yōu)原則,設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和人事考試定點機構。


  第二十條 考試機構應制定筆試考試實施方案,明確考試組織任務、要求和責任??荚嚈C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一條 主考、監(jiān)考、巡考、巡視等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監(jiān)督報考者遵守考場規(guī)則。


  第二十二條 因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考試時間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試的,按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批準后,可進行順延或者重新組織考試。


  第二十三條 遇有嚴重影響考試秩序的事件,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報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


  第二十四條 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須按要求將考試情況書面報告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六章 閱 卷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成立閱卷工作領導小組,對閱卷進行指導、組織、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閱卷應制定閱卷工作方案,明確閱卷原則、任務、閱卷人員組成及職責、閱卷方式、閱卷保障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閱卷應建立嚴格的監(jiān)督制度。


  第二十八條 閱卷要按照規(guī)定的閱卷流程進行,閱卷場所及設備應符合閱卷工作要求。應由2名以上專人共同負責數據管理,保證閱卷軟件安全??陀^題應采用機器閱卷。主觀題閱卷應實行雙評制度。


  第二十九條 主觀題閱卷人員一般應為從事相近學科教學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熟悉電腦操作,工作責任心強、作風過硬、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閱卷人員應嚴格遵守閱卷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閱卷工作領導小組應對考試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一條 閱卷結束后,閱卷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提供完整準確的考試信息。


  第三十二條 考試實施及閱卷過程有關紙質原始材料須保存半年以上,電子文件須保存3 年以上。涉及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證明材料的保存時間應多于當事人受到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的年限,受到終身禁考的人的違紀違規(guī)證明材料,應當作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考試機構對考生情況、考區(qū)(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實施情況,閱卷工作情況及結果等考務信息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要制定管理辦法和工作紀律,保證考務信息的安全準確。


  下級考試機構要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報告考務信息。


  第三十五條 考務信息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省級以上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fā)布或泄露考務信息。


第八章 安全與保密


  第三十六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證考試組織實施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條 試題、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答卷等屬于國家保密事項。密級劃分如下:


  絕密級:考試結束前的試題(含題庫),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


  機密級:尚未進行考試的命題方案,已考完但未評閱的答卷。


  秘密級:考試結束后的試題,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已評閱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和合格標準,未公布的考務信息。


  第三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參與考試工作的機構應簽訂安全保密協(xié)議,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考試保密事項發(fā)生失泄密等情況,考試機構應立即向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考試機構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公務員招考的專業(yè)科目筆試考務工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qū)內考試錄用筆試考務實施細則,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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