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間怎么交流?日前,浙江省委組織部頒布了《浙江省公務員轉任實施辦法》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層次、同一或者相當職級層次的轉任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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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務員轉任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轉任工作,促進公務員合理流動,增強公務員隊伍活力,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公務員轉任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層次、同一或者相當職級層次的轉任,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jiān)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轉任另有規(guī)定的,公務員轉任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轉任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下列原則:
?。ㄒ唬h管干部;
?。ǘ┦聵I(yè)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ㄈ┕勒?;
(四)依法依規(guī)辦事。
第四條 公務員轉任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轉任工作的綜合管理、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轄區(qū)內組織實施跨地區(qū)、跨部門公務員轉任。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員定期轉任制度,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公務員轉任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轉任對象和情形
第六條 轉任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轉任的;
?。ǘ﹥?yōu)化隊伍結構需要的;
?。ㄈ┬枰ㄟ^轉任提高能力素質的;
?。ㄋ模┰谕宦毼还ぷ鲿r間較長的;
?。ㄎ澹┌凑找?guī)定需要回避的;
?。┮蚱渌蛐枰D任的。
第七條 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項目和資金審批、招標采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同一職位工作滿10年的,應當轉任。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最高任職年齡不足5年,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宜轉任的,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不轉任或暫緩轉任。不轉任或暫緩轉任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第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轉任:
?。ㄒ唬┰囉闷谖礉M的;
?。ǘ┱诮邮芗o律審查、監(jiān)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ㄈ┯兄卮笮旁L問題尚在查核的;
(四)轉任后構成回避關系的;
?。ㄎ澹┓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轉任的情形。
擬轉任人選干部人事檔案中,年齡、工齡、黨齡、學歷、工作經歷和干部身份等存疑尚未查清的,暫緩辦理公務員轉任。
第九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工作未滿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轉任到上級機關。通過定向招錄、專項招錄、特殊職位招錄以及其他享受優(yōu)惠政策錄用的公務員,其轉任應符合相關政策規(guī)定或招考時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等要求。
鄉(xiāng)鎮(zhèn)選任制公務員當選后的第一個任期不得調離鄉(xiāng)鎮(zhèn)工作,屆中調整的5年內不得調離鄉(xiāng)鎮(zhèn)工作,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事先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引導和支持公務員轉任到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一線或者服務保障重大戰(zhàn)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的職位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級以上機關從外單位轉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公務員,應將公開遴選作為主要方式,每年通過公開遴選轉任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50%。
第三章 轉任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擬轉任人選應符合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具備擬轉任職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從省外或市級以下機關轉任到省級機關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ㄒ唬┱瘟鰣远ā⒄嗡刭|過硬,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ǘ┚哂姓B穆毜纳眢w條件和心理素質;
?。ㄈ┚哂袆偃喂ぷ鞯哪芰λ刭|和專業(yè)素養(yǎng);
?。ㄋ模┚哂写髮W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3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ㄆ撸┺D任處級領導職務或一至四級調研員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轉任科級領導職務或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層次職級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或擬轉任人選獲得全國、全省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等省部級以上榮譽或在自身專業(yè)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經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前款(四)(五)(七)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四條 轉任到市級以下機關的,由各市、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公務員隊伍建設實際,研究確定相關資格條件,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轉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條 同一機關內部開展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本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_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
?。ǘ┌凑展芾頇嘞扪芯繘Q定。
(三)辦理任免職手續(xù)。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機關及其垂直管理機構、直屬單位或者派出機構之間開展公務員轉任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根據工作需要辦理調動和任免職等相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 機關開展跨地區(qū)、跨部門公務員轉任的,一般由轉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鶕枰贫üぷ鞣桨?,確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
?。ǘ┭芯刻岢鰯M轉任人選。
(三)征求轉出機關意見,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ㄋ模┌凑展芾頇嘞扪芯繘Q定。
?。ㄎ澹﹫笸壒珓諉T主管部門審批。需要備案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k理調動和任免職等相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本轄區(qū)內開展公務員跨地區(qū)、跨部門轉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贫üぷ鞣桨福_定轉任職位及相關資格條件。
(二)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機關研究提出擬轉任人選,或者直接提出擬轉任人選。
?。ㄈ└鶕嘘P規(guī)定和工作需要組織考察。
?。ㄋ模┺D入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研究決定。
?。ㄎ澹┺k理調動和任免職等相關手續(xù)。需要報批或者備案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從省外機關轉任到市級以下機關的,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對公務員本人申請的轉任,機關認為確有需要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對擬轉任人選組織考察的,應當依據擬任職位的資格條件和職責要求,突出政治標準,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和職位匹配度,嚴格審核干部人事檔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條 機關根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應當提交轉任請示(函)、公務員轉任審批表、編制使用核準材料、公務員登記表等材料,組織考察的,還應提供考察材料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廉政情況等材料。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結合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公務員轉任審批、備案等工作線上辦理。
第二十二條 轉入機關應當及時與轉任后的公務員進行談心談話,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培訓,加強關心關愛和指導幫助。
第二十三條 轉出機關應當配合轉入機關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實反映擬轉任人選真實情況,及時轉遞干部人事檔案,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等。
第五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開展公務員轉任,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ㄒ唬┎坏猛黄凭幹葡揞~、職數;
?。ǘ┎坏猛黄瀑Y格條件;
?。ㄈ┎坏眠`反規(guī)定程序,不得在轉任審批前任命擬轉任職務職級;
?。ㄋ模┎坏糜深I導干部個人指定擬轉任人選;
?。ㄎ澹┎坏媒铏C突擊調整職位或者突擊晉升領導職務、職級;
(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七)對同一人員不得頻繁轉任,轉任后未滿1年的一般不得再次轉任。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轉任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公務交接等手續(xù)。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轉任決定、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降職使用,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納入公務員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監(jiān)督檢查和選人用人專項檢查范圍,對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和信訪舉報的違規(guī)轉任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轉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級以上機關通過公開遴選方式從下級機關轉任公務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在隊伍內部不同職位之間的轉任或者轉任到公務員職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qū)公務員轉任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來源:浙江組工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