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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經典案例題九
http://zymfqzo.cn       2014-09-16      來源: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案例九

  代理

  【案例】

  李某和王某是鄰居,李某要去邊疆地區(qū)支教一年,臨行前將自己的電腦委托王某保管。一個月后,李某電告王某說自己新買了一臺電腦,委托其保管的電腦可以以適當價格出售,但是顯示器不要賣。張某知道此事后,對王某說自己想買,但希望王某對李某說電腦有毛病,以便以低價購買,王某便按張某的意思告訴了李某,李某同意低價出售,張某便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了該電腦。過了一段時間王某嫌顯示器礙事,便以李某的名義以合理價格賣給了趙某,趙某已經付錢,但是沒有交貨。李某此時支教期滿,回來后了解了真實情況,產生了糾紛。問:

 ?。?)李某能否要求張某返還電腦?

  (2)王某向趙某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將顯示器賣給不知情的趙某,但是沒有交貨,則此時王某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趙某能否主張對顯示器的所有權?

  【解析】

  (1)可以。李某委托王某代為出售電腦,雙方形成代理法律關系,但是王某濫用代理權,與張某惡意串通,損害李某的利益,依照《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張某不能取得電腦的所有權,李某有權要求其返還電腦。

 ?。?)王某向趙某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李某沒有委托王某出售顯示器,因此,王某以李某的名義出售顯示器的行為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行為,其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李某可以追認該行為而使其有效,趙某在知道王某為無權代理后也可以催告李某追認,或者自行撤銷該行為。

 ?。?)王某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李某的顯示器,此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趙某雖然不知情,并且合理價格有償購買,但是趙某沒有實際受讓該顯示器,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善意相對人必須實際占有標的物,所以本題中的情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趙某不能取得顯示器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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